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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運毒2人免關 苗檢:原審判決3點錯誤、已上訴

苗栗地方檢察署向高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訴,並指出原審判決3點錯誤。(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檢察署向高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訴,並指出原審判決3點錯誤。(記者彭健禮攝)

2020/11/2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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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不知K他命變海洛因? 3人運毒 2人免關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本報今日登載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新聞「不知K他命變海洛因? 3人運毒 2人免關」,苗栗地檢署一早發布說明,對於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已於23日收受判決後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訴,並指出原審判決3點錯誤。

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該判決就以國際郵包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之案件,由被告3人前往領取,但法官調查後,依被告稱「被告知是K他命」,改論處被告3人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其中2人並獲得緩刑。

苗檢指出,此案應論以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並不以行為人「明知」運輸第一級毒品為構成要件,只要預見有此種可能性存在已經足夠,此一見解為向來法院見解所採納,目前也廣泛被各審級法院所適用;因此只要行為人可得認識運輸之物品為毒品,便依照其實際運輸之毒品級別論罪。

苗檢也提出高院、屏院等多個運毒被告都是辯稱不知道是一級毒品,法官仍依一級毒品判刑的判例,認苗院遽以採信被告3人之辯詞而判處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並無道理。並強調若容許此種辯解,將來運輸毒品者被捕時更可以辯稱以為是仿冒品云云,將判處商標法刑責豈不更輕?

再者,苗檢指出,此案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因為雖被告3人供出上手但尚未「因而查獲」,承審法官採用此減刑規定,自也於法不合。

苗檢也認為,此案量刑過輕且不宜宣告緩刑。法院判處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案件,雖然也有判處緩刑的前例,但該等判處緩刑的案件都是「實際上運輸第三級毒品」的情況,不曾有過「實際上運輸第一級毒品」卻仍判處緩刑的案例。 尤其,第一級毒品之所以為第一級毒品,就是在於其成癮性、傷害人體健康之特性格外嚴重,面對運輸此類至毒之物,豈有緩刑空間?原審判決之量刑顯然輕重失衡。   

苗檢強調,查緝毒品為世界各國一致政策,我國政府緝毒尤為嚴格,長期宣示嚴查毒品,輕縱毒品犯罪易使他國認為我國執法不力、犯罪者利用我國做為毒品轉運站。本案被告3人以國際郵包方式自泰國運輸約兩公斤之海洛因入境,理應論以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使渠等罰所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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