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好市多遭推車撞擊 法院判賣場賠償修車費
2020/11/14 11:32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張姓女子到桃園市好市多南崁店購物,停放於停車場的車輛卻莫名遭推車撞擊,花了10多萬元修車,張女要求賣場賠償修車費,且須依「消費者保護法」給付48萬餘元懲罰性賠償金,賣場僅願意支付修車費,張女向桃園地院提出民事告訴,法官日前判決賣場只須賠償修車費,懲罰性賠償金則駁回。
張女主張,今年5月13日到該賣場消費並將車停在停車場,豈料,購物結束後發現車子遭賣場推車撞擊,導致車燈燈罩、保險桿損壞、後車廂鈑金凹陷,花了10萬1879元修車及3188元代步車費用,認為賣場提供消費停車及推車服務,卻因管理過失造成消費者車輛損害,不只要賠償修車等費用,也主張須依消保法規定給付懲罰性賠償金48萬5637元。
賣場則主張,願意支付修車等費用,但平時有固定派員巡邏、蒐集推車並擺放妥當,此案推車究竟是何緣故碰撞車輛,雙方都不知悉,因此張女主張依消保法請求給付48萬餘元應駁回。
法官於判決中指出,張女主張賣場應支付修車等費用,而賣場也表示同意給付,自應予准許;而究竟推車如何撞擊車輛,雙方都不知情,張女認為賣場有重大疏失難認有據,且此案張女提告是以民事損害賠償為依據,並未依消保法提出任何訴訟,張女主張賣場須依消保法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即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