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竟撤銷「撤銷假釋」行政處分 法界:非常上訴來糾錯
最高法院刑一庭做的裁定引發法界人士議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刑一庭11日依照大法官第796號解釋,撤銷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卻同時也撤銷了法務部的「撤銷假釋」行政處分,但因刑事庭依法只能撤銷與刑事有關的「執行指揮書」,無權撤銷行政處分,使得刑一庭被外界質疑「擴權」。法界人士認為,刑一庭的裁定確實有討論空間,未來只能透過非常上訴來糾錯。而最高檢13日也強調,不排除提起非常上訴。
依796號解釋,假釋期間再犯罪者,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的輕罪,相關機關不可一律撤銷其假釋,應審酌有無「特別預防」的必要,再決定是否該讓他回籠服完殘刑。
一名簡姓男子前因連續販毒被判無期徒刑確定,獄中表現尚可,獲准假釋,惟假釋期間再犯妨害風化罪,判刑2月,法務部依法做出「撤銷假釋」的行政處分,由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抓他回籠服完前案的25年殘刑。但他不滿,興訟對「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由最高法院刑一庭承審。
796號解釋出爐後,刑一庭依解釋意旨撤銷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但也撤銷了法務部所做的「撤銷假釋」處分,引發法界議論,質疑刑事庭法官怎麼有權力撤銷行政機關的處分。
有趣的是,刑一庭身處終審法院,裁定具有示範效果,惟其他類似案件的法官看到本案主文後,多數不敢照抄,因而演變出多種版本的開枝散葉結果。不過,最高法院13日所下的裁定,已沒有撤銷行政處分的用語。
法界人士不諱言「刑一庭的裁定怪怪的」,許多人都在討論其合法性,畢竟刑事法庭只能針對聲明異議的標的「執行指揮書」做出裁定,「撤銷假釋」的處分不是訴訟標的,其性質則屬於行政處分,並非刑事法庭可以撤銷的客體,該裁定不只有擴權的疑慮,更剝奪法務部的裁量空間,並不妥適。
他認為,目前最好的方式,應該是檢察總長江惠民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由,提起非常上訴,如果承審的最高法院合議庭有憲法概念,應會撤銷部分裁定,透過這個救濟方式糾錯。但他強調,即使非常上訴成功,不利益也不及於被告,換言之,簡姓男子還是可以維持假釋身分。
最高檢回應,江惠民已經責由訴訟組檢察官研議其裁定的適法性,並討論後續應採取何種適當作為,不排除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