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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後酒駕面臨回籠 最高法院停審聲請釋憲

最高法院刑四庭認為,刑法第78條的撤銷假釋規定文義很明確,難以在文義範圍的操作下獲致合憲判斷,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與比例原則的疑義,因此聲請釋憲,釋憲之前停止審判。圖為最高法院。(資料照)

最高法院刑四庭認為,刑法第78條的撤銷假釋規定文義很明確,難以在文義範圍的操作下獲致合憲判斷,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與比例原則的疑義,因此聲請釋憲,釋憲之前停止審判。圖為最高法院。(資料照)

2020/08/07 12:3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1995年高職夜校生羅敏曜持刀尋仇,卻認錯人而誤殺死2名學生,被判無期徒刑,2011年假釋出獄後,2017年又因酒駕被判刑2月,面臨撤銷假釋重新回籠服刑,他聲明異議被駁回,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院認為刑法78條的撤銷假釋規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比例原則的疑慮,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無獨有偶,另有2件類似案例,最近也獲最高院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高雄市男子陳皇賓1997年與3男連續搶銀樓,被依懲治盜匪條例案判無期徒刑確定,2012年假釋出獄,2015年發生車禍撞傷人而肇事逃逸,被判刑1年1月,同樣也被撤銷假釋,回牢服25年殘刑。

男子姜錦輝1988年也因觸犯懲治盜匪條例,被判無期徒刑,2001年假釋,2004年在網路張貼色情交易訊息,被依當時的兒少性交易條例判刑3月,也遭撤銷假釋,重回監獄服前案殘刑。

3人案件不同,但異議理由多為主張自己假釋後一心復歸社會,只因一時失慮或過失而犯下本刑不重的輕罪,是否就該被視為「未能惕勵自新而更犯罪者」而撤銷假釋,恐有違反憲法的「罪刑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且懲治盜匪條例是戒嚴時代的法令。

3人的抗告案雖停審,但不影響原本的撤銷假釋處分,矯正署仍可繼續執行。但監獄行刑法修法已於今年7月15日生效實施,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的受刑人,應循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不再由普通法院管轄,意即日後此類案件改由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刑四庭認為,由於刑法第78條的撤銷假釋規定文義很明確,難以在文義範圍的操作下獲致合憲判斷,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與比例原則的疑義,因此聲請釋憲,釋憲之前停止審判。

在制度面上,行政院今年5月已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草案修正刑法78、79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除了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被判6月以上有期徒刑者,維持原規定,但增訂被判6月以下者,法院可以裁量是否撤銷假釋,以強化受假釋人繼續配合戒癮治療、更生輔導等觀護處遇,以降低再犯,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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