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大法官解釋 假釋後犯輕罪出獄 最高檢:不排除提非常上訴
2020/11/13 11:23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大法官6日做出796號解釋,刑法有關假釋犯出獄再犯罪被判刑,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得回籠服完殘刑的規定,有違比例原則,同日起,輕罪案件應審酌有無撤銷假釋必要。全國各法院依據解釋意旨,共撤銷7名假釋犯的殘刑處分,其中3人因無他案而獲釋;最高檢察署今表示,已研議裁定的適法性,不排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今表示,針對最高法院裁定撤銷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書案件,檢察總長江惠民已責由訴訟組檢察官,研議其裁定的適法性及後續應採取何種適當作為,也不排除提起非常上訴。
大法官因6個案件聲請釋憲做出796號解釋,除了其中4人假釋期間再犯輕罪、刑度不到6月,可出獄外,解釋出爐前已提救濟的假釋犯亦可受惠,截至昨日為止,已有3人出獄;另外,目前仍在跑撤銷假釋流程的案件,也可比照辦理。但若在解釋出爐後才聲請救濟者,只能依行政程序法提起訴訟,翻盤機率不高。
不過各法院的裁定理由不一,有法官自為裁定,不只撤銷檢察官發出的殘刑「執行指揮書」,還撤銷法務部的「撤銷假釋」處分,要求停止執行殘刑,讓當事人回到假釋狀態付保護管束;有人則僅裁定撤銷執行指揮書,命法務部及檢察官另為適當處置。
法界對此看法不一,有法官認為不論是哪一種裁定,假釋犯獲釋後,檢察官仍可依796號解釋意旨,職權審酌是否要讓他回籠;另有法官認為,法院只能撤銷聲明異議的「執行指揮書」,不能擴大要求法務部撤銷「撤銷假釋」處分,惟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若法院已命停止執行殘刑,檢察官不得再要求回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