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釋放3假釋犯 法務部:24小時內向觀護人報到
法務部要求獲釋者依法於24小時內向觀護人報到。(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6日做出796號解釋,要求相關機關應先審酌假釋犯出監再犯之罪,是否為緩刑或6月以下的輕罪,再決定是否撤銷其假釋。最高法院11、12日依據解釋意旨,撤銷7名假釋犯的「撤銷假釋」處分,其中3人因無他案,暫時獲釋,回到假釋狀態的自由身。法務部要求,獲釋者應於24小時內向所屬地檢署的觀護人報到。
法務部指出,法院裁定撤銷的7案中,檢察機關已於收到相關資料後立即依個案不同情節個別依法辦理。其中有3名受刑人因無其他案件須執行刑期,由檢察官開立釋票依法釋放,獲釋者如果原假釋尚未期滿,依法應於釋放24小時內,向各該管檢察署觀護人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報到;另有4名受刑人因尚有其他案件要執行,而由檢察官換發指揮書接續另案執行。
法務部強調,為妥適因應上開解釋及維護受刑人權益,法務部已於解釋公布當日傳真行文台高檢署即時就通案及個案依法妥處,並於11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研商會議」,針對後續相關問題的處理流程及個案審酌參考事項等充分討論研議,以供各檢察、矯正機關遵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