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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全爆打兒童被預防性羈押 新北地院:保護大眾

吳男在泰山體育場強拉8歲男童,一巴掌將男童打倒在地(右),阿嬤也嚇傻。(記者吳仁捷翻攝)

吳男在泰山體育場強拉8歲男童,一巴掌將男童打倒在地(右),阿嬤也嚇傻。(記者吳仁捷翻攝)

2020/11/07 18:2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因為失業而心情不好,6日晚間竟隨機挑選一名8歲男童,以強擄、呼巴掌的方式洩憤,雖然犯的是傷害及妨害自由等相對較輕的罪名,但新北地院裁准「預防性羈押」吳男。新北地院解釋,因為吳男隨機對兒童犯案,有再次犯罪的可能,為了保護大眾免於受害,審理後裁准羈押。

新北地院指出,吳男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的故意對兒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的剝奪人行動自由罪嫌,犯嫌重大。

新北地院表示,吳男自稱因工作不順,心情不佳,竟在短時間內出手多次,發生數次傷害犯嫌,本案更屬隨機對兒童犯案,因而認定吳男在生活狀況短時間難以改變的狀況下,有再次隨機犯傷害罪的高度可能,為保護不特定大眾免於受害,故有預防性羈押的必要。

刑法第101-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包含傷害罪及妨害自由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即俗稱的「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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