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罰寫「不可再碰女生」10遍未通報性平會 特教班導被解聘
某高中特教班男學生對女同學襲胸,該班班導師目擊而未向校方性平會通報,遭到校方解聘。(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某國立高中特教班男生2017至2018年間多次性騷擾女同學,2018年1月在走廊對女同學襲胸,被李姓班導撞見,僅被罰寫10次「我下次不可以再碰女生了」,班導未向性平會通報。該校教評會認為,李姓班導行為怠忽職守,決議解聘李女、2年內不得再聘為教師。李女不服,向教育部申訴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北高行判決指出,該校主張李女明知道該生有性騷擾前例,且該生自制力較低,有再犯的風險,李女僅令該生罰寫並託體育班老師讓他隨同訓練消耗體力,未尋求特教專業協助,等於是讓該班多位女同學長期暴露在易受性騷擾的危險環境,有違教師責任與專業。
李女對法院主張,她當時根本未看見該生對女同學襲胸,即使她知道此事而未盡通報義務,事情也沒嚴重到解聘的程度。教評會解聘的決議過於嚴厲,有違比例原則。過去也沒看過教師因為違反性平法的通報義務而被解聘的往例。
該校性平會調查,男學生對調查委員表示,李女曾經看見他在走廊摸女同學胸部,罰他寫10遍「我下次不可以再碰女生了」,並向女學生道歉。該女學生也稱,「高一有一天下課時在教室外面走廊,男同學摸我的胸部,李老師從辦公室出來有看到,我有跟她說男同學摸我胸部。但是老師沒有處理。」校評會因此認定李女有延遲通報的責任。
北高行最後判定,李女明知男學生性騷擾而遲未通報,經機關查證屬實,符合解聘教師之要件。校方認定李女有失特殊教育專業,罔顧學生權益,嚴重辜負特教班學生及家長的託付,北高行依此判定李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