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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法」草案上路 安裝GPS辦案可望合法

法務部推出科技偵查法。(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推出科技偵查法。(記者吳政峰攝)

2020/09/09 14: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科技日新月異,現行「刑事訴訟法」已跟不上數位技術推陳出新的腳步,法務部8日推出「科技偵查法」草案,規範科技偵查作為的程序與廣度,其中值得注意的就是偵查實務常見的GPS,過去曾有海巡裝GPS辦案反被判拘的案例,而今GPS明文可使用於查緝犯罪後,可望讓警調人員執勤時更安心。草案預計公告至13日,若各界無意見,將送行政院審議。

2014年間,一名海巡王姓士官長為了查緝私菸,在一名關係人的貨車下裝設GPS,分析其行蹤,未料竟挨告妨害秘密,判拘50日確定,引發警察機關軒然大波,辦案人員動輒得咎,法務部考量科技演進的迅速,決定另設「科技偵查法」,一次納入新興的數位偵查手段,讓警察得以合法使用。

法務部指出,現今科技日新月異,偵查機關已大量運用科技設備或技術,進行必要的科技偵查作為,為了規範偵查機關實施此類調查的合法性,切實保障人民基本權,避免犯罪調查的手段落後於科技發展腳步,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因而參酌外國立法例、我國現行相關法制及實務發展,擬具「科技偵査法」。

法務部表示,草案共有28條,第一條至第二條是本法立法目的及各章相關專有名詞之定義。第三條至第十三條,是偵查機關使用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的科技設備或技術實施蒐證及調查之聲請、核准、期間、事後通知等程序。第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為設備端通訊監察之聲請、核准、期間、事後通知等程序。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則是數位證據之蒐集與保全之方式及範圍。

除了有名詞定義、技術規範與程序規定外,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為對於依本法所為的裁定或處分之救濟。違反的話,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有處罰條款,最重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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