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所長違法逮捕民眾 判刑又降一級改敘
2020/09/04 12: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三重警分局慈福派出所副所長(案發後轉調警備隊)鍾慶君2019年在任時,處理一起行車糾紛,聽到鄭姓事主要告對造呂男,竟在所內當場逮捕呂男,違反非現行犯不得逮捕的規定,還偽造逮捕通知書,氣得呂男提出妨害自由與偽造文書罪告訴,新北地院分判鍾員3月和1年刑,緩刑3年,懲戒法院日前再判降一級改敘。
2019年2月17日下午4時10分,鄭男與呂男因為行車糾紛前往慈福所報案,呂男指控鄭男持槍恐嚇,但經鑑驗,該把槍為玩具槍,無涉槍砲罪;鄭男則反控呂男阻擋他離去,提告妨害自由罪。
鍾慶君明知呂男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現行犯,依法不得逮捕,卻在派出所內指示其他員警逮捕呂男,剝奪其行動自由。此外,他命令另名員警在「新北市政府警察三重分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公文書上,虛偽記載逮捕地點和逮捕時間,再要求呂男簽名,連同筆錄移送新北檢署。
呂男火大,提起妨害自由和偽造文書告訴,鍾員得知事態嚴重,出庭承認犯行,並以35萬元和呂男和解,獲得原諒。新北地院認他已盡力修補損害,雖然分別判刑3月和1年,但給予緩刑3年,期間須上4場法治教育課程。
懲戒法院受理本案後,認為鍾員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傷害機關形象,影響人民信賴,評議後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