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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撿屍男」性侵被告 大談與5女一夜情「戰功」

法官不採信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判江男徒刑4年2月,可上訴。(示意圖)

法官不採信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判江男徒刑4年2月,可上訴。(示意圖)

2020/08/25 16: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妙齡女子小芳失戀,去年2月8日凌晨到夜店喝酒,卻被陌生的江姓男子盯上,一路跟蹤後伺機帶上車「撿屍」,醉醺醺的她,還在車內向江男借電話撥給前男友,之後,於公廁內被江男性侵害得逞,小芳不認識江男,她輾轉向前男友取得電話號碼提告,台中地院審理時,江男卻大言不慚說,是你情我願發生關係,他常在夜店外搭訕女子,至少與5名女子發生一夜情,法官卻不採信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芳(化名)於上述時間,與朋友到夜店喝醉酒,被朋友載送到住處附近超商,她卻沒回家,而是獨坐地上,被開車從夜店跟蹤而來的江姓男子(碩士畢業、無業),攙扶到車內,意識模糊的小芳,於車內打電話給前男友,電話卻被封鎖,遂向江男借電話,打兩通電話給前男友,卻都沒有接通。

江男以聊天為由,把小芳載到汽車旅館,卻都沒有空房,清晨約6時,江男驅車來到一處公園,小芳逐漸酒醒,驚覺自己坐在陌生人車內,她藉故上廁所想逃離,江男卻跟在後面,於公園的無障礙廁所內性侵害得逞,再把小芳載到一處國小旁「放生」,小芳先向閨密求救,再輾轉透過朋友,向前男友取得江男的電話報警。

台中地院一審時,小芳強調,她的記憶雖「片斷」,但記得借江男手機、於公廁內被性侵害等案情,她覺得自己與江男都很噁心;江男辯稱說,小芳意識清晰,兩人於公廁內發生合意性行為,至於一路跟蹤的動機?江男解釋說,他在夜店見到小芳,很想認識小芳,他常在夜店外搭訕女人,至少與5名女性,第一次見面就發生性關係(俗稱一夜情)。

法官認為,如果是你情我願,何必選在公廁?兩人互不認識,小芳沒必要誣陷江男,江男一路跟蹤小芳,顯示他想趁小芳酒醉時搭訕,有乘機性交的犯意,江男辯詞不足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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