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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雨中滑倒怒告鞋商 高院逆轉改判免賠

高等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蔡女滑倒受傷是因皮鞋防滑能力不足所致,今改判免賠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蔡女滑倒受傷是因皮鞋防滑能力不足所致,今改判免賠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2020/07/22 18:5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蘆洲區蔡姓女子3年前下雨天出門,踩在大樓前人行道與馬路相連的鐵板斜坡滑倒骨折,蔡女認為她穿著的DK皮鞋防滑能力不足,害她滑倒受傷,依消保法對製鞋廠商求償,一審認定這款皮鞋確實未達防滑標準,判鞋商應賠48萬多元,上訴後,高等法院送鑑定皮鞋的動摩擦係數結果,認為無法證明蔡女滑倒受傷是因皮鞋防滑能力不足所致,今改判免賠確定。

蔡女指稱,2017年3月16日穿著她以2500元購買的女用皮鞋出門,沒想到行經新北市蘆洲區一處大樓前方人行道與馬路相接處的鐵板斜坡時,因皮鞋防滑能力不及而滑倒,導致外傷性胸椎壓迫性骨折,怒告鞋商違反消保法、民法等規定,應賠償她醫療費、看護費9萬元、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共97萬7373元。

鞋商委任律師主張,他們所生產的皮鞋經抗滑測試鑑定符合抗滑標準,並無瑕疵,一般人走路本應避開濕滑鐵製坡道,或至少特別注意慢行並維持平衡,而且蔡女買入皮鞋已經超過1年5個月,超過保固期限,應自己注意皮鞋的磨損狀態,事故發生與皮鞋的防滑能力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並無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將蔡女所購的同款式全新皮鞋送鑑定,認定蔡女滑倒是因為皮鞋防滑能力不足所致,判應賠償蔡女48萬多元。鞋商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依現場監視錄影,未能看出蔡女踩踏在斜坡時的足部情形,且她滑倒時,斜坡已經過大樓管委會加焊橫條鐵片於表面止滑,無法重建現場檢測;此外,將蔡女當時穿著皮鞋送鑑定,鑑定人指稱已無法推論皮鞋在斜坡上的實際動摩擦係數。

另外,高院將蔡女平時曾穿著行經該斜坡的其他鞋子送鑑定測試動摩擦係數,測試結果鞋子在鞋跟、前掌的動摩擦係數均比該皮鞋低,可見蔡女指稱是因皮鞋防滑能力不足才滑倒,難以採信。

高院並認定,蔡女因為是在雨中滑倒,造成的原因很多,例如鐵板表面粗糙度不足、遇水溼滑,或者蔡女踩踏板的角度不良,或對踩踏處高度有認知差距以致失去重心等,無法證明蔡女滑倒受傷是因皮鞋防滑能力不足所致,今改判免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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