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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酒駕撞死老嫗 垃圾車司機自首賠償獲輕判

張茗貴見自己酒駕撞死老嫗,一度嚇得癱軟下跪。(記者張瑞楨翻攝)

張茗貴見自己酒駕撞死老嫗,一度嚇得癱軟下跪。(記者張瑞楨翻攝)

2020/07/07 12:1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私營環保公司的垃圾車司機張茗貴(47歲),去年7月13日喝補藥酒後入睡,翌日清晨駕駛垃圾車,於中市南區撞死晨運的老嫗,酒測濃度高達0.32毫克,荒唐的是,他在此之前,有3次酒駕的紀錄,且第3次酒駕後不到4個月,就第四次酒駕撞死老嫗,依法可判處5年至無期徒刑,不過,考量他是自首,且與環保公司已賠償300萬元,張男並承諾10年後再賠25萬元,據此輕判徒刑3年8月,可上訴。

判決紀錄顯示,張男第一次酒駕,是酒後騎機車自摔,遭判拘役59日;第二次是2015年被警方攔查,判刑2月;第三次酒駕是在去年3月底(距離第四度酒駕撞死老嫗不到4個月),判刑4月,均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47歲張茗貴,去年7月13日晚間6時許喝補藥酒,休息後,於翌日(14日)清晨2時許,駕駛欣欣環保公司的垃圾車出勤,凌晨4時55分,行經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二段與柳川東路路口,轉彎時撞倒通過路口的劉姓老嫗,導致頭部、胸腹部挫傷,多重器官損傷而死亡。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定張男留在現場,對馳抵員警表明自己肇事,屬於自首,可減輕徒刑,不過,他之前有3次酒駕紀錄,這次再犯酒駕撞死人一案,顯示張男未知悔改,一再違犯,屬有特別實質惡性的人,不過,考量所屬的環保公司與張男個人,已經連帶賠償死者家人共300萬元,張男願意等10年後,再賠2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刑法185條規定,酒駕再犯且致人於死,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法官輕判徒刑3年8月。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張茗貴(圖右)留在現場,法官以他自首為由減刑。(記者張瑞楨翻攝)

張茗貴(圖右)留在現場,法官以他自首為由減刑。(記者張瑞楨翻攝)

被張茗貴撞死的老嫗,她清晨運動過馬路時,被張男撞死。(記者張瑞楨翻攝)

被張茗貴撞死的老嫗,她清晨運動過馬路時,被張男撞死。(記者張瑞楨翻攝)

張茗貴被法官裁定交保後,到靈堂捻香道歉。(記者張瑞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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