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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女安置得知「妳妹妹被性侵」 社工洩密吃官司

    新北地檢署認為,王男所為已觸犯刑法業務洩漏秘密罪嫌,考量他無前科,動機是關心A女,屬於良善,經偵查程序,當知警惕,且現已離職,無再犯之虞,建請法院予以緩刑。(資料照)

    新北地檢署認為,王男所為已觸犯刑法業務洩漏秘密罪嫌,考量他無前科,動機是關心A女,屬於良善,經偵查程序,當知警惕,且現已離職,無再犯之虞,建請法院予以緩刑。(資料照)

    2020/06/19 15:4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安置中的少女A女從王姓社工口中得知:「妳妹妹被性侵」,少女因此情緒激動,家長獲知後控告社工洩密,新北地檢署認為,王男所為已觸犯刑法業務洩漏秘密罪嫌,考量他無前科,動機是關心A女,屬於良善,經偵查程序,當知警惕,且現已離職,無再犯之虞,建請法院予以緩刑。

    檢方調查,A女自2017年3、4月起接受安置,但2018年初,A女的妹妹亦因性侵案接受社工輔導,該名社工與王男聯繫交換彼此案主與父親的家庭狀況互動等資訊,王男因此獲知A女妹妹因性侵案而被輔導。

    2018年5月間,王男在安置處所的訪客室探視A女之際,脫口告知此事,導致A女情緒激動,欲電聯家中詢問此事,之後等父親前來探視之際,不斷追問妹妹是否遭性侵。

    A女父親事後控告社工洩密,王男辯稱:「我是出於社工專業考量,主動關心,就問她妹妹狀況還好嗎?是想說怕她妹妹的現況會影響A女的學習狀況,A女妹妹的社工也沒有跟我說A女不知道這件事情」。

    檢方調查後認定消息來源就是王男,並認為,A女妹妹遭性侵一事是否要告知A女?若要告知,是由何人或何時告知?在什麼場合情境下告知?應由家長決定,他人應無越俎代庖之理,然考量王男無前科,動機屬於良善,經本次偵查程序當知警惕,現已離職無再犯之虞,建請予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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