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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湖垃圾山工程款爭議 二審判北市府支付廠商3801萬元

    內湖垃圾山目前已改為綠地公園。圖為2013年施工狀況。(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內湖垃圾山目前已改為綠地公園。圖為2013年施工狀況。(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2020/06/09 20:0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福清營造公司承攬「台北市內湖區垃圾山統包工程」並完工,不滿台北市政府短少支付土方清理等多項相關費用共2億多元而興訟,高等法院今判市府應支付福清公司3801萬多元;可上訴。

    福清營造公司主張,2006年10月4日以11億6800萬元承攬「台北市內湖區垃圾山統包工程」,且已完成該工程,並經市府環保局2014年7月驗收合格,不過,環保局短少支付台北港土方清運處理費1億2327萬7660元、水土保持計畫監造及水土保持變更工程款 224萬元、高灘地追加工程款1148萬4725 元、高灘地回填違約扣款1924萬多元,及依各項金額比例計算工程品質管制費、工地利潤及管理費、營造工程損失險保險費等費用。此外,環保局另應賠償各期估驗款遲延給付所生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遲延解除履約保證金責任所生遲延利息損害共1763萬多元,因此共請求北市府環保局支付2億1萬多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台北市環保局應支付福清營造1億1582萬多元。台北市環保局、福清公司均不服,雙雙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環保局要求福清公司將該工程土石方清運至台北港,符合契約約定,環保局得於爭契約總價中扣減福清公司依運距差距減省的土石方清運費用及因免費處理的土石方處理費用,但環保局仍應支付福清公司清運土石方所實際支出的費用302萬多元。

    關於福清公司就高灘地追加工程得請求的工程款部份,高院參酌鑑定報告意見,該追加工程款金額為1148萬多元。而該契約原本即約定可使用篩分土石方回填工區工程,何況福清公司是以其免費為環保局施作的G1區土石方回填高灘地,福清公司並未受有減省土石方清運及處理費用之減省土石方清運及處理費用的利益,環保局不得扣減工程1924萬多元,環保局仍應友號付此此部工程款。

    高院也認為,福清公司依契約約定比例,計算請求環保局支付工程品質管制費、工地利潤及管理費、營造工程損失險保險費共205萬多元,環保局就其應支付含水土保持變更費用40萬元等金額,依約應再支付5%營業稅共181萬多元,總計環保局應給付福清公司3801萬7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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