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涉詐欺罪 崁頂鄉公所秘書判拘70天
2020/06/04 07:44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崁頂鄉公所秘書林全明長期將公務車當成私人代步工具,並以公費支付油料,經屏東檢調偵辦後,依詐欺罪提起公訴,屏東地院認為林全明觸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處拘役70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檢方調查,林全明在105年10月至108年4月間,利用職權上得使用公務車輛機會,將公務車充當其私人每日上下班及午休返家代步用交通工具,合計使用里程數約2480公里,並以崁頂鄉公所公用油料名目核銷,油價以每公升25元計算,所獲取的不法利益約6200元,林全明假借職務上的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檢察官依法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林全明身為公務員,應知依法執行公務,竟為貪圖小利,將公務車充作私人代步之用,實屬不該;念其坦承犯行,已繳回6200元不法利益,所詐得款項尚非鉅額,予以緩刑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