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大法官吳陳鐶 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吳陳鐶(左一)發表唯一一份《不同意見書》。(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大法官今天對「通姦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做出釋字791號解釋文,釋憲結果也公布了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在不同意見書中,大法官吳陳鐶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已不合當前社會風俗、倫理觀、價值觀應予修正或廢止,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經由立法程序等民主程序決定,不應由大法官來越俎代庖。
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多數大法官的意見認為,通姦相姦行為只損及個人情感,屬私人權利義務爭議行為,不致損及公益,所以不納入刑罰制裁,但他認為,婚姻制度事涉多重公益,並不能純以私人間的民事關係對待。
吳陳鐶強調,刑罰具有預防犯罪的功能,非民事方式可以達成,否則像是殺人、強盜、竊盜等所有刑事處罰規定,也都可透過民事方式達到防止犯罪的功能,而廢止全部刑事處罰規定,這道理怎麼都說不通。
他指出,何況以民事方式,處罰通相姦的行為,對於有錢人根本無關痛癢;對於資力無法負擔者,被害配偶只能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取得執行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並無法達成防止通相姦行為的目的。
吳陳鐶強調,民事上之制裁,並無任何意義,無法達成防止通相姦行為的立法目的,也達成防止通相姦行為,確保婚姻忠誠義務履行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與家庭完整的家庭制度。
吳陳鐶指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家庭完整之家庭制度、婚生子女之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屬極重要的公共利益,一個文明、法治的社會,難道要容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之婚姻制度?
吳陳鐶說,難道要容許各個家庭支離破碎、婚生與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均在不正常之環境中成長,造成動盪不安之國家社會,而危害國家社會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