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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劍青檢改擴大戰場 倡「妨害名譽罪」也應除罪化

針對大法官會議開庭辯論,法務部指派檢察官出庭表示意見,而使檢察官屢遭外界認為是反方代表一事,劍青檢改也對法務部的作法提出抗議,並以本次通姦罪釋憲案為例,檢察官身為法律忠誠的執行者,對於通姦罪此等涉及高度價值觀取向的議題,並無特定立場。(資料照)

針對大法官會議開庭辯論,法務部指派檢察官出庭表示意見,而使檢察官屢遭外界認為是反方代表一事,劍青檢改也對法務部的作法提出抗議,並以本次通姦罪釋憲案為例,檢察官身為法律忠誠的執行者,對於通姦罪此等涉及高度價值觀取向的議題,並無特定立場。(資料照)

2020/05/29 16:5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今宣示第791號釋憲文,關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均宣示違憲;劍青檢改今對此宣誓表示「歡迎」,並提醒檢察官是維護社會公義的國家公器,應被合理且謹慎的使用在偵查重大犯罪上,除了通姦罪外,妨害名譽罪也與社會公益關聯性甚低,建議應一併檢討妨害名譽除罪化。

劍青檢改今表示,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通姦罪的違憲解釋,對此表示歡迎。但必須再次提醒,基於刑法謙抑性的觀點,除了通姦罪外,尚有妨害名譽罪同樣僅涉及私人口角與言語上的紛爭,與社會公益的關聯性甚低,檢察官是偵查犯罪,維護社會公義的國家公器,也是社會共同資產,應被更合理且謹慎的使用在重大犯罪上。

劍青檢改建議,立法院應一併檢討妨害名譽除罪化,或從程序法上落實刑法謙抑精神,研議修法將妨害名譽罪改採自訴限定制,由當事人委任律師備妥證據,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避免有限的檢警偵查量能,徒勞消耗在無關公益的口角紛爭。

針對大法官會議開庭辯論,法務部指派檢察官出庭表示意見,而使檢察官屢遭外界認為是反方代表一事,劍青檢改也對法務部的作法提出抗議,並以本次通姦罪釋憲案為例,檢察官身為法律忠誠的執行者,對於通姦罪此等涉及高度價值觀取向的議題,並無特定立場。

劍青檢改表示,在現有體制之下,基於對權力分立的尊重,立法者對通姦行為做成「構成犯罪」的立法決定,檢察官就必須執行法律、調查犯罪,檢察官們憂心,委派檢察官出庭對此一法律存廢表達支持或反對立場,都有損於檢察官的中立客觀形象,容易造成社會對檢察官是否因個人對於通姦罪存廢的態度,而在個案上有偏頗執行職務的疑慮或誤解。

劍青檢改強調,反對在這類議題上,由檢察官代表法務部出庭辯論,法務部雖身為政府法律顧問的角色,對於一項法律的存廢,向國民表達行政機關的想法固屬合理,但仍建議法務部應就此類議題,自行指派部內行政人員,或另外委請律師,甚至也可敦請與法務部對此議題持相同立場的民間(遊說)團體,出庭代表辯論,不要再動輒指派檢察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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