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人」醉酒怒砸警車洩憤 賠錢不用加重其刑
高男砸毀警車,事後賠償3萬餘元。(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曾因竊盜罪入獄服刑1年10月的高姓男子(39歲),今年2月2日深夜喝醉酒,把手機與皮包遺落在計程車內,中市警局二分局接獲他的「失竊」報案,調閱監視器時,高男卻不滿警方動作慢,沒有立刻幫他找到皮包,持超商的鐵椅砸車,檢方認為他才因竊盜罪出獄不到3年,又再犯妨害公務罪,聲明加重其刑,台中地院卻認為他已賠償3萬餘元修車費,竊盜與妨害公務、毀損的類型不同,「罪質互異」,不接受檢方加重其刑的聲明,判處徒刑3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男曾因觸犯數起竊盜罪判刑1年10月,在2017年4月服刑出獄,事隔不到3年,高男於今年2月2日深夜11時許,喝醉酒後搭乘計程車,把皮包與手機遺留在車內,他向中市警局二分局報案指「失竊」,員警卻認為,皮包不是被竊,應是高男遺落於計程車內,員警先向高男下車處的超商調閱監視器,但超商監視器沒拍到車牌,員警改向附近大樓的警衛調閱社區監視器,高男卻不滿員警動作慢,手持超商的鐵椅毀損警車,砸毀前擋風玻璃與後視鏡,警方擔心高男脫序行為持續擴大,立即壓制地上逮捕。
台中地檢署將他起訴,並認為他竊盜罪出獄不到3年,又再犯此案,屬於累犯,應加重其刑,台中地院卻認為,高男已經賠償3萬7480元修車費,另外,依據司法院的解釋,如果不分輕重,一律用累犯加重其刑,可能導致刑罰超過應負的責任,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高男之前觸犯的是竊盜罪,之後觸犯的是妨害公務,兩者不是同罪名,「罪質互異」,不予對高男加重量刑,僅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高男持鐵椅子砸車。(記者張瑞楨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