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審制度再轉彎 改為10年以上之罪
2020/03/06 23: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因涉審判體制重大變革,各方均有意見,以至於立法院上個會期闖關未過,因屆期不連續的關係,本屆司法院決定重送草案,6日討論出結果,把國民參審適用的對象,從7年以上之罪改為10年以上,案件量一年將降至500多件,且法官可視情況「轉軌」,亦即可依案件類型在職業法官合議庭及國民參審制之間互換,草案近日將送行政院會銜。
司法院6日下午召開第182次會議,討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由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報告草案摘要,包括適用案件範圍、強制適用與否、轉軌制度、案件處理、證據開示與書狀先行制度、準備程序、國民法官資格等相關規定,及審理程序(含開審陳述、當事人之出證方式與辯論等)、評議與評決、上訴制度及成效評估制度等。
司法院指出,基於多年來推動制度及辦理模擬法庭的實證經驗,為避免造成國民過重負擔,並使法曹三方得以集中心力、專精處理,本次草案中,將適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第二類案件「除前款情形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維持不變,第一類案件則由「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修正為「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經統計,7年以上之罪一年約有1200件,10年以上則縮減為500多件,司法院認為,適度縮小適用案件的範圍,可讓審判過程及結果更為周延妥適。草案同時明定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使全國民眾及法曹三方均能充分掌握時效,預作規劃準備,及早熟悉與適應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