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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越宏質疑邱太三為妻關說案免賠 高院︰無貶損名譽惡意

資深媒體人、名嘴黃越宏。(資料照)

資深媒體人、名嘴黃越宏。(資料照)

2020/02/12 13: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資深媒體人、名嘴黃越宏,3年前在法治時報及政論節目中批評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替妻子宋富美關說回任法官,邱要求限期道歉不成,自訴控告黃越宏加重誹謗案,台北地院判黃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但高等法院去年改判無罪定讞;邱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300萬元並登報道歉,台北地院民事庭判黃越宏應賠80萬元,並登報道歉,黃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黃越宏並無貶損邱太三名譽的惡意,且法官回任准、否和邱時任部長,屬可受公評之事、人,未逾合理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今逆轉改判邱敗訴,黃不必賠償或登報道歉,仍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黃越宏指稱邱太三於2011年間利用法官法立法須經由政黨協商機會,由民進黨黨團幫忙向司法院關說、施加壓力,讓邱妻宋富美回任法官案,經查,年逾55 歲者,不得回任法官,邱妻宋富美於2011年間申請再任法官時已逾54 歲,且於年滿60 歲時即辦理退休;證人陳瑞仁檢察官則證稱,2011年間曾因法官法立法事宜,應法官協會請託而與邱太三有所聯繫;另外,同一年間,其他申請再任法官者,未能獲派填選志願的法院,但宋富美獲派任第二志願法院,黃越宏的評論和報導,應有相當依據,並非憑空杜撰。

高院認為,黃越宏雖未能證明邱太三確有關說、施壓情事,但黃並無調查真實權限,難以獲得絕對真實消息來源,其依據了解做出報導和評論,無法認定有貶損邱太三名譽的真實惡意。

此外,離職法官申請再任法官的准、否,攸關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邱太三時任時任法務部長,擔任重要職務,亦屬可受公評之人,因此黃所做的評論,未逾合理評論範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此案源於黃越宏2017年5月撰稿並上節目指出,邱太三為了幫助妻子宋富美回任法官,2011年關說司法院;邱太三召開記者會否認,並限期黃越宏5天內道歉,但黃拒不道歉,邱太三提起刑事自訴加重誹謗罪,並附帶民事求償300萬元、要求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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