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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遇仇人走在路邊 竟高速衝撞判5年10月

警方將張男逮捕到案,經檢察官起訴後,苗栗地院依殺人未遂判處張男有期徒刑5年10月。(示意圖)

警方將張男逮捕到案,經檢察官起訴後,苗栗地院依殺人未遂判處張男有期徒刑5年10月。(示意圖)

2020/01/18 16:24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張姓男子,與另一名男子阿傑(化名),因曾在視聽伴唱處發生爭執,後來張男在107年8月16日凌晨1時14分許,開車行經苗栗市自治路與蕉嶺街口處見阿傑步行於路邊,竟開車直接撞向阿傑後逃逸。警方後來將張男逮捕到案,經檢察官起訴後,苗栗地院依殺人未遂判處張男有期徒刑5年10月。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時指出,張男明知人體若遭車輛等動力交通工具高速衝撞、輾壓身軀,極易造成人體因重大撞擊產生死亡等嚴重後果。

但張男仍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故意重踩油門撞向阿傑,導致阿傑當場倒地不起,並導致阿傑左側脛骨幹及腓骨骨折移位、 頭部外傷合併臉部多處深部擦傷、四肢多處擦挫傷等。

雖然張男否認犯行,但證人指證歷歷,法官依法判處張男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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