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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缺席還害毒蟲多坐牢6天 前法官遭送監察院

台北地院張姓前法官,任職期間多次無故開庭缺席或遲到,法官評鑑委員會日前決議,將張男移送監察院審查。(資料照)

台北地院張姓前法官,任職期間多次無故開庭缺席或遲到,法官評鑑委員會日前決議,將張男移送監察院審查。(資料照)

2020/01/13 16:15

〔記者陳慰慈、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張姓前法官,任職期間多次無故開庭缺席或遲到,甚至延誤裁判書交付送達時程,致使受刑人在監服刑逾期6日,而遭聲請1萬8千元刑事補償,北院認為他違反職務上義務、怠於執行職務,符合法官法應付評鑑事由,請求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日前決議,將張男移送監察院審查。

北院指出,張姓前法官於台北地院任職期間,出勤異常,多次於開庭時遲到,且曾於開庭遲到時用LINE指示書記官,以電腦故障為由無法準時開庭欺瞞當事人;或要合議庭等候他到庭才進行庭訊;另曾於預定庭期缺席,由審判長洽由其他法官代為開庭。

此外,張於承辦2016年一件案件時,於宣判當日以LINE指示書記官使用其電腦傳送僅有主文,事實、理由均空白判決例稿,而未準時交付判決原本予書記官;另承辦2017年一件毒品案時,於收案後未及時處理,加上未查明受刑人已移監事實,致使受刑人於收受裁定時,已逾執行期限6日,受刑人因而向台北地院聲請刑事補償,裁定准予補償6日,准予補償1萬8千元,張姓前法官已繳付其所應負的賠償額。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張姓前法官屢次輕忽職責,怠慢職務,有違法官倫理規範、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及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有失法官之職責與形象,並增添同事及當事人不合理負擔,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進而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破壞司法威信,違失行為應屬情節重大。

而張姓前法官自2016年起至離職前職務評定均未達良好;其任候補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亦經人審會認其未達候補法官及格標準,而為不合格決議,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他任職期間,工作態度輕率,怠忽職守,顯然欠缺敬業精神,自律能力亦有不足,迄離職為止的數年間均未改善,已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辦案程序規定暨法官法職務規,雖然他已辭職,但可責性非輕,仍有懲戒的必要,因此依法官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以昭警惕。

北院表示,張姓法官已離職,尊重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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