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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求愛嚐禁果 害情郎賠5萬、關1年7月

2019/10/26 15:0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有毒品前科的陳姓男子,前年4月與13歲國中一年級女學生小芳發生性關係,小芳當天返家被母親察覺而報警揭發,小芳偵訊時強調,是她主動求愛,「我主動與他發生性行為,當下是我主動跟他說,我想跟他發生關係」,卻沒想到害得情郎陳男,觸犯3至10年的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法官認為他已賠償5萬元,雙方你情我願嚐禁果,陳男並無暴力脅迫,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1年7月。

判決書指出,高中肄業、打工維生的陳男,近3年兩度被警察查獲吸食毒品安非他命,台中地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判徒刑3月,易科罰金9萬元執行完畢,他在2017年底透過網路,認識13歲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交往4個多月,2018年4月8日約會見面,於陳男租屋處發生性關係,當天晚間小芳返家,母親察覺異狀,詢問得知上情,帶小芳向警方控告陳男妨害性自主。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與小芳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小芳則於偵訊時說,「剛開始認識時,我就有告訴他,我13歲,就讀國一」,不過,小芳強調,是她自己主動求愛,「當下是我主動跟他說,我想跟他發生關係,他有同意」。

台中地院認為,陳男沒有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小芳是自願發生性行為,陳男也承坦犯行,並已賠償小芳與母親5萬元和解,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頗重,如果對陳男判處最低的3年徒刑,還是太重而失之過苛,據此援用刑法第59條,以情堪憫恕為由減刑,判處陳男徒刑1年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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