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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滿判決恐嚇書記官 每字近4000元代價

宜蘭閻姓男子致電法院恐嚇書記官,法院依恐嚇罪判閻男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記者張議晨攝)

宜蘭閻姓男子致電法院恐嚇書記官,法院依恐嚇罪判閻男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記者張議晨攝)

2019/10/24 14:55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閻姓男子不滿司法判決結果,竟在5點半下班時間過後,打電話至書記官室嗆聲「法官也下班,書記官也下班,不要等一下我衝到法院,看到他(書記官)的車,就砸他的車」,宜蘭地方法院依恐嚇罪判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如以全句31字計算,每字相當要付出近4000元代價。

閻男因車禍案件,請求對方民事賠償,但法院開庭時,閻未到庭,事後承審法官判決閻男敗訴,引起閻男不滿。

判決指出,今年1月22日下午5點半下班時間,閻不滿判決結果,打電話至書記官室,要找承辦民事案件的吳姓書記官,但吳的林姓同事告知閻,現在為下班時間,吳書記官已經下班,未料竟引起閻男不滿。

閻男當場對著電話直嗆,「法官也下班,書記官也下班,不要我等一下衝到法院,看到他的車子,就砸他的車」;由於閻當天曾在法院停車場想攔承審法官,接到電話的林女心生畏懼,轉告吳姓書記官後,由吳對閻男提告恐嚇。

但閻到庭時辯稱,他不記得當時電話內容,且姓閻又不代表就是他,事後他再打電話給書記官,兩人還有說有笑,對方應該沒有害怕才對。

但法院勘驗林女證詞,認為電話中的「衝到法院」、「看到他的車,就砸他的車」等語,客觀上已足以使人產生恐怖感受,不論閻是否有砸車計畫、能力或可能性,但單純恫嚇已使書記官心生極大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承審法官認為,閻因訴訟案不滿法官處置,卻不思正途,以言詞恫嚇書記官,欠缺溝通理性與尊重,且還未與對方達成和解,審酌閻無前科紀錄,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量處4個月徒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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