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諷被告「見鬼了」 積案遭免職女法官被送人審會懲處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已辭職)積案達45件,還差點縱放運毒被告,日前被職務法庭免職,而法評會25日再發新聞稿,指她開庭時竟對被告說出「那你就活該」、「見鬼了」等不當言語,考量她非出於明顯惡意,決議報請司法院人審會懲處,未送監察院彈劾。
本案由司改會2015年11月24日具狀請求法評會評鑑俞力華,指她承審6件案件時,於開庭過程中對當事人說出「那你就活該」、「想要多開幾庭,等於浪費司法資源,我會認為犯後態度不佳,量刑上就無法對你寬待」、「我現在到底是在跟幾歲的人講話?」及「你是個男人就要敢做敢認!」等情緒性用語,其濫用訴訟指揮權,恣意開示其確信心證,開庭時未能保持公正、客觀、中立、耐心、有禮聽審之行為。
法評會調查後指出,俞力華開庭時對被告稱「在進審理之前承認的話,刑度是我一個人可以操控的」、「再進審理的話,那個時候,你的承認就會變得比較廉價」、「如果我現在調卷出來吼,給妳看之後,妳是騙我的喔,我刑度一定會考量的」等強調犯罪事後態度與量刑審酌之言語,有違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6點、第27點所規定,法官訊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和藹、深切注意及研訊明確的態度,亦不符法官應避免未審先判的開示心證,而在言行上有遭到不公正裁判質疑之危險或損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誡命。
法評會表示,俞力華還對當事人說「你感受不到,我真的是見鬼了」、「我到底是在跟幾歲的人講話」、「你發誓去廟裡發啦」、「妳眼睛都閉著眼睛走出去喔?再扯一點好嗎?」等語,充滿情緒性詢問及應對,與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2條所規定,法官開庭時應耐心、有禮聽審,並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的期待,有所落差。且受評鑑法官所為前揭言論,為其所不爭執,並有錄音譯文附卷可稽,足認其行為應具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及第7款「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之情事。
法評會審酌俞力華已違反辦案程序、職務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等具體情節,並考量其行為雖已構成行為模式,但尚非出於明顯惡意,且已被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足令她警惕。綜核考量後,認受俞力華尚無懲戒之必要,但應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給予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