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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偷吃前女友被抓包 她先翻臉告偷拍愛愛片

苗栗地檢署認為陳男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示意圖)

苗栗地檢署認為陳男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示意圖)

2019/09/14 12:4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38歲已婚陳姓男子,仍多次與前女友林姓女子到摩鐵幽會;陳男發現妻子知情後,傳訊息給林女提醒示警,不料,林女擔心與陳男愛愛時所拍影片恐會外流曝光,先提告控訴陳男未經她同意偷拍,涉嫌妨害秘密。但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影片內容後,發現陳男拍攝多段影像且十分靠近,林女不可能不知情,認罪嫌不足,為不起訴。

檢警調查,陳男於2018年8月到10月間,在苗栗縣頭份市及台北市等處汽車旅館,與前女友林女發生性行為。事後,陳男的偷吃行為,被妻子發現後,陳男傳送林女多名臉書好友頁面擷圖的照片給林女。

林女收到陳男訊息,認為她與陳男愛愛時所拍攝的影片恐會外流曝光,遂向警方報案,指控陳男在過程中,沒有經過她的同意,用手機偷拍她的身體隱私部位。

警方傳喚陳男到案,陳男坦承有與林女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也有以手機拍攝2人發生性交行為的過程,但強調,都是經林女同意他才拍攝,他並沒有偷拍。

陳男並解釋,因他與林女的事情,後來被妻子得知,妻子調查找到一些林女的資料,並傳圖給他看,問他「這些人是否為林女的朋友?」他才傳擷圖給林女,目的是要提醒林女。

經檢方勘驗陳男手機裡頭所留存6段影像,顯示拍攝地點均在類似旅館房間,而陳男拍攝時非常靠近林女,實難想像陳男在林女不知情的狀況下,仍可拍攝多段2人之間的私密活動。檢方認為陳男所辯尚非子虛,加上別無其他證據佐證下,認陳男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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