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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簽的2266 莊男平白損失50萬

(記者楊政郡攝)示意圖

(記者楊政郡攝)示意圖

2019/08/30 00:14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莊男3年前欲向黃男「讓渡」使用權,想向國產署承租5筆土地,莊支付50萬定金,但申請供電卻延遲達半年,莊男認為已過時效,想撤銷契約並退還定金,法官認為莊說供電是契約最重要的條件,協議契約中只有讓渡簽約時限,沒有定明供電時限,契約簽得零零落落,莊聲請還他定金駁回,此案定讞不得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2015年底莊與黃協議,黃向國產署承租位於花蓮地區的5筆土地,約9公頃能「讓渡」給莊耕作,2016年元月雙方簽下「讓售協議」,談妥讓渡金360萬,莊並支付50萬定金給黃。而承租國產署土地需資格審核,所以「讓售協議」第一條:「雙方同意合約於2016年12月31日前正式簽約,未能完成,莊同意黃沒收定金」。

不過,該土地位處偏遠山區,交通往來不便,莊須設置暫居所,因而有用電需求,讓他提早整地,讓受協議第四條約定:「黃負責完成申請供電,費用由莊負擔」。而屆期2016年12月31日供電未完成,延至2017年5月才來電,莊不願意簽約了,認為來電太慢已失先機,是黃違約在先,向黃索還50萬定金遭拒,莊才提告,不過台中簡易庭判莊敗訴,莊不服再上訴。

台中地院仍判莊敗訴,法官發現「讓受協議」第一條約定:雙方同意合約於2016年12月31日前正式簽約,未能完成,莊同意黃沒收定金。已載明未在該日前完成正式簽約,可沒收定金。

再看「讓受協議」第四條約定:黃負責完成申請供電,費用由莊負擔。沒約定履行期限!而更離譜,2016年3月是莊指定由華興水電行申請供電,華興遲未完成,同年12月5日才又協商改由黃另找業者辦理,然後在2017年5月完成申請。

再細查華興2016年3月間即受委任,直到同年12月5日仍未完成供電申請,不見莊男催促、緊張,黃眼看將屆期更著急,才另找業者接手處理,所以沒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供電,莊有很大過失,莊聲請還他定金無理,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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