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車辯是吃200顆檳榔 二審改判有罪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有酒駕前科的翁姓男子,2018年9月中旬涉喝酒後開吊車當天下午在南市街頭追撞停在路邊3輛車,警方到場為翁酒測值達0.31超標。翁男辯稱沒有喝酒,當天上午直到車禍酒測前共吃了逾200顆含酒精成分的檳榔。一審以警方未告知翁男可漱口或距飲用酒、類似物15分鐘後再酒測,口中可能殘存酒精成分超標,判翁無罪;但二審推翻一審見解,改判翁5個月徒刑。
二審判決指出,2018年9月17日下午1時10分之前,翁男涉飲用酒類或相類物後不能安全駕駛,他仍駕駛1輛動力機械吊車上路,於1時10分許在台南市某道路失控追撞前方停在路旁的兩輛動力機械車及1輛半聯結車。
黃姓警員於1時20分獲報前往車禍現場,他到場時發現涉肇事的翁男已下車坐在分隔島對向車道灌水、催吐,黃員靠近翁男、聞到翁身上有酒味,即欲對翁做呼氣酒測,翁以身體不舒服為由拖延。黃員再說可送醫做抽血酒測,後來翁於下午1時49分同意警方做呼氣酒測,酒測值0.31,依法送辦。
翁男辯稱,當天他沒有喝酒,是從上午7時半開始吃檳榔,一直到酒測前都還在吃,前後共吃了逾200顆、約1600元的檳榔,是吃檳榔後才發現裡面摻有酒精成分。翁的辯護人並指警方酒測時未全程錄影,酒測前未問翁最後服用酒類或類似物的結束時間、未告知翁可先漱口,酒測值超標可能是受測前15分鐘內嚼檳榔所致。
處理的黃姓警員證稱到場時,已見翁男在路邊自行灌水漱口、催吐,口內殘留檳榔早已吐掉,酒測時距車禍發生時間已過39分鐘,酒測值是測得酒精無誤。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調查指黃員酒測時未問翁飲用酒類或相類物的結束時間、未告知翁可以漱口,都不違反員警值勤作業規定與處理細則;至於未全程錄影,雖有違酒測規定,但可責性不高,也不影響酒測結果正確性,酒測結果仍可作為翁男犯罪證據。
二審合議庭認同警方酒測結果並認為,縱使翁男酒測超標是吃大量檳榔導致,翁自稱從上午一直吃大量檳榔到下午肇事前,應該認知體內會有一定酒精成分,在此情況仍開車上路,顯然有不能安全駕駛的犯意,因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罪,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