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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成臉書!法官判決書歪樓寫同事宿舍種菜 法評會建請免職

吳俐臻法官的父親利用官舍空地種菜栽花,另名法官郭玉林報警抓人。(資料照)

吳俐臻法官的父親利用官舍空地種菜栽花,另名法官郭玉林報警抓人。(資料照)

2019/07/30 15:2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東地院法官郭玉林看不慣同事吳俐臻的父親在宿舍旁種菜,竟在判決書中「置入性行銷」批評吳俐臻與吳父,形同把判決書當成臉書抒發情緒,讓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一頭霧水,台東地院認為此舉非同小可,日前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法評會30日決議將他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請免除法官職務。

法評會指出,郭玉林將個人職務宿舍爭議問題、主觀評論同院刑庭法官吳俐臻於他案採用證據不當、違法羈押及引用外國證據法作為被告不利證據、對於法院事務分配之不滿等,與案件事證毫無關聯等內容置入判決書中,令人產生法院判決「公器私用」的錯誤印象,且此等內容與個案事實間有無關聯、是否屬於法律見解、能否上訴等,均足使當事人產生混淆,造成人民對於法院欠缺中立性與判決正確性的誤解,嚴重損害司法形象與人民對於司法信賴,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5條規定,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為,郭玉林在判決書中置入與個案事證毫無關聯之內容,利用判決書作為一己攻擊與評論工具,形式上存有重大違誤,損及當事人對於判決形式上正確性與中立性之最基本信賴,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行為違反「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法評會強調,聽審請求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一環,包括當事人知悉權、陳述權及法院認事及審酌義務,此不僅為憲法基本權,亦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4項即規定「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同法第226條第3項規定:「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由此可知,判決應以攻防相關之事項為基礎,不相關連事項則不應無端置入判決書中,以保持判決做為公文書之實事求是及廉正性,並實現聽審權之要求。郭玉林於判決書記載與攻防完全無關事項,判決作成行為已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情節重大。

綜上,法評會認定,郭玉林構成「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第5款「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及第7款「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請求成立。

法評會審酌郭玉林無端前後反覆6次故意於判決書中置入與本案無關事項,以判決書公器作為個人抒發與本案不相關意念的工具,忽略人民有要求國家司法廉正中立的基本權利,其行為已形成行為慣性,事後猶辯稱為法律見解,毫不知錯誤與悔改,有懲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或其他較重之處分,以資警惕。

本案源於郭玉林不滿吳父把宿舍旁的庭園當菜園用,還用公家自來水澆花種菜,因而和吳俐臻產生嫌隙,甚至氣到報警抓吳父,而後還把事情寫入判決書中,砲轟吳俐臻與吳父的行為,並指吳父拿鋤頭、鐮刀、偷拍,恐危及法官安全;此外,他還批評東院重刑事更甚於民事、罵參審模擬法庭是耗損司法資源,讓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感到莫名其妙。

郭玉林在多起判決書中「置入」與案情無關的見解以及私人糾紛。 (資料照)

郭玉林在多起判決書中「置入」與案情無關的見解以及私人糾紛。 (資料照)

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郭玉林判決書引據內容惹議。(取自內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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