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小黃出車禍重傷 他因「這件事」被判也有過失
單姓男子搭計程車出車禍重傷,憤而求償,但因為「未依法繫上安全帶」,被判有2成過失。(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單姓男子4年前在台北市搭乘蘇姓運將的計程車,卻遇到周姓男子駕車搶先左轉,蘇姓運將緊急,失控撞上騎樓柱子,在滑手機的單男則從後座「衝」到駕駛座旁,身受重傷,憤而求償,高等法院認定單男未依法繫上安全帶,有2成過失,判運將蘇男、周男應連帶賠償55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在大學擔任教師的單姓男子,2015年8月30日上午7點搭乘蘇男的小黃,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一段時,對向周姓男子駕駛轎車未遵守左轉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的規定,突然搶先左轉,蘇男為了閃避周男的轎車,失控撞上林森北路騎樓的柱子,因撞擊力大,單男竟整個人「衝」到前排駕駛座,造成外傷性顱內出血、胸主動脈瘤剝離等傷害,昏倒不醒人事。
單男指稱,他上車一定會繫上安全帶,而此事故造成他勞動力損損達33%,要求肇事的周男、運將蘇男應連帶賠償563萬元。
周男審理證稱,案發時有下車幫忙救人,當時單男並未繫上安全帶,「他整個人將趴到駕駛座上了」,他還把單男拉出來到擔架上,非常確定單男未繫安全帶,若有繫安全帶的話,人應該在座位上。
蘇男雖承認當天未口頭告知單男需繫上安全帶,但車上都貼有「後座乘客請繫上安全帶」的標語,乘客應該主動繫上安全帶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