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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偷吻女助理被免職 提再審、聲請釋憲都摃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資料照)

2019/07/05 19: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因偷吻女助理等行為,被職務法庭認定不適任法官,2月14日判決免職,陳鴻斌不服,提出再審與釋憲,不過,繼職務法庭3日駁回再審後,大法官5日亦決議不受理,雙雙讓陳鴻斌吃癟,但若陳可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法令違失,仍可續提救濟,無次數限制。

這已經是陳鴻斌第二次聲請釋憲,第一次他主張職務法庭所適用的法官法與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與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精神有違,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的保障,但被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

此次,陳鴻斌改主張「法官法」已將職務法庭由「一級一審制」變更為「一級二審制」,以保障人民享有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憲法原則,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也寫到「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而他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卻未獲得再次救濟的機會,有違憲之虞。

不過大法官表示,陳鴻斌未敘明駁回聲請法官迴避的確定終局裁定,與「法官法」中將職務法庭之裁判由原「一級一審制」變更為「一級二審制」及釋字第752號解釋之「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意旨究竟有何關聯;難認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權,因而決議不受理。

另外,陳鴻斌向職務法庭聲請再審,主張免職判決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但未獲合議庭採認,3日駁回再審之訴。

陳鴻斌被認定有8項違失,分別為偷吻女職員嘴角、稱絕對不會原諒她接受男性邀約、擋住辦公室大門阻她離去、辦公室內擁抱、購物代付帳、贈相機、邀上山拍照、掩飾自身疏失,通過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懲戒,第一次判決免職,陳提再審翻盤,改獲罰俸1年,監院不滿亦提再審,二度翻盤再度改判免職。陳鴻斌已退休,身分從法官變更為司法事務官,退休金差約10萬元,影響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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