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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還能訂火車票? 檢察官追出「死而復生」真相

台鐵訂票系統規定要輸入身分證字號,防止鐵路黃牛。(記者吳政峰攝)

台鐵訂票系統規定要輸入身分證字號,防止鐵路黃牛。(記者吳政峰攝)

2019/07/02 21:3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文傑表示,日前台鐵的網路訂票系統竟有死人訂票,經過追查才知道是一名男子冒用亡母的身分證字號,透過手機訂票系統成功完成10筆訂單,該男到案後承認犯罪,檢察官考量他沒有犯罪前科,給予緩起訴處分,但命其繳交5萬元的公益捐和2場法治教育課程,以勵自新。

張文傑指出,該男知道台鐵的網路訂票系統有驗證身分與限制訂票張數的規定,去年整年度仍用亡母的身分證字號登入訂票系統,取得十筆訂單,藉此損害訂票系統管理的正確性與一般旅客的訂票權益,觸犯刑法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鐵路法的已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行動電話機具而購買車票罪,因犯後態度良好又無前科,檢察官才給予緩起訴。

張文傑解釋,「鐵路黃牛」常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為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因此立法院修正鐵路法第65條第2項,將原規定為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之行政罰,修正為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之具有刑事處罰的規定。

而男子於訂票系統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程式的電磁紀錄,乃表示欲訂購火車票的用意證明,屬於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的準私文書,所以他在訂票系統上輸入亡母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乘車日期、車次及預約票數等訂票資料,表示訂票之意而偽造該等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復傳送至該訂票系統訂購車票而行使之,藉此取得訂位編號,足以生損害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於網路訂票管理之正確性,及一般旅客之訂購車票權益。

張文傑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鐵路黃牛」透過死人資訊訂票,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鐵路法第65條第2 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行動電話機具而購買車票罪。又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即鐵路法第65條第2 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行動電話機具而購買車票論罪,不但最高可罰至300萬元,還有最重5年的刑責,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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