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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空軍救護機軍購案被控涉貪 2軍官獲不起訴

嘉義地檢署偵查嘉義空軍救護機採購案,對前任聯隊長楊鳳生、前任救護隊分隊長陳東昇作出不起訴處分。(記者丁偉杰攝)

嘉義地檢署偵查嘉義空軍救護機採購案,對前任聯隊長楊鳳生、前任救護隊分隊長陳東昇作出不起訴處分。(記者丁偉杰攝)

2019/06/10 23:27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空軍第4戰術戰鬥機聯隊(前第455戰術戰鬥機聯隊)前任聯隊長楊鳳生、前任救護隊分隊長陳東昇,被控任內辦理「98-100年空軍救護機採購案」中,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替得標的法商Eurocopter歐直公司詐取合約款項,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嘉義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後,嘉檢依職權送台南高分檢再議,台南高分檢發回續查,嘉檢今天偵查終結,仍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源於97年間,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現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即採購中心)辦理第455聯隊救護機採購需求,由455聯隊組專案小組負責辦理;98年12月,法商歐直公司以美金1億1186萬3891元(折合台幣36億1655萬9596元)得標,履約機型為「EC225」共3架,99年元月由採購中心與歐直公司簽約。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指控,本採購案屬外購案,依契約及信用狀規定方式分4階段付款,陳東昇、楊鳳生當時分別係空軍派駐法國歐直公司駐廠人員、第455聯隊長,應於第3、4階段,依契約規定為國家利益嚴格把關,竟各基於為歐直公司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機會,替歐直公司詐取合約款項,調查後移送嘉義地檢偵辦,楊男、陳男皆否認犯行。

楊男稱,他是在新聞報出來、監察院調查時,才知EC225救護機昇限規定須1萬2000呎,與歐直公司投標文件不符,他認為前階段驗收都沒問題,且由空軍司令部履約督導組控管交機過程,才在文件上簽名。

陳男也稱,本採購案每階段有不同單位及不同人員承辦,他在法國發現問題時,還寫了工作提報單,備註「參考T21測試報告」,請長官指示如何處理,如要圖利廠商,發現問題根本就不會提報出來。

檢方調查後,認為陳男擔任審標人員時,未注意歐直公司投標文件,有行政疏失,但他在履約督導測試時間前,即向國防部提出履約機型EC225救護機昇限問題,且國防部相關審核機制有欠周延,均有疏失。

檢方說,據監察隊調查本案結果,第455聯隊於驗收測試階段,實施國內飛行測試,明知性能要求需於本島1萬2000呎山脈起降,卻便宜行事,於歐直公司未執行該性能飛測時,未依契約附加條款之性能規格及律定格式檢測項目,逕以原屬附件參考資料之T21表,作為驗收判定合不合格依據,乃由時任聯隊長楊鳳生簽署已通過飛行測試及完成檢驗受領憑證等文件。

空軍司令部後勤處知悉EC225救護機未符契約昇限性能規格,逕函請國防部採購中心辦理驗收結案,未善盡審查、督導及執行飛測之責;國防部採購中心也未落實審查空軍執行EC225救護機測試是否符合契約有關主機備性能規格等要求,即同意驗收結案,致採購的救護機執行搜救任務,未符合原先規劃而有所限制,均有欠當,難謂善盡職責。

檢方認為,本採購案屬楊男、陳男、第455聯隊、空軍司令部後勤處、國防部採購中心相關人員多階段作業疏失,監院調查報告亦未提及楊、陳兩人有違法之處,國防部亦未對相關人員議處,且查無其他具體證據可認定楊、陳兩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為自己或他人詐取財物,全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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