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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燈會設攤沒拿到報酬廠商提告 法官判嘉義縣府給付196萬

嘉義縣府辦理2018年台灣燈會,廠商以報酬未給付提告,兩造對簿公堂。(記者王善嬿攝)

嘉義縣府辦理2018年台灣燈會,廠商以報酬未給付提告,兩造對簿公堂。(記者王善嬿攝)

2019/05/28 15:02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嘉義縣政府主辦2018年台灣燈會,委由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新住民燈區的嘉義新花園藝術花燈設計及活動設計執行案,約定縣府共應給付1046萬5千元,縣府以廠商未繳納異國美食權利金、逾期違約金跟履約工項不符等理由,僅撥付641萬2千元,廠商憤而提告,要求縣府給付其餘的405萬餘元;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廠商雖有違約情形,然而依約,違約金上限為209萬3千元,扣除後縣府應給付196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仍可上訴。

原告主張,與縣府在去年2月6日簽訂「2018年台灣燈會在嘉義─新住民燈去嘉義新花園藝術花燈設計製作暨活動設計執行勞務採購案」變更契約書,其中異國美食攤位因故宮南院設有亞洲新市集並免費提供攤位,使燈會攤位招商困難,2月9日就要求縣社會局免除攤位設置,但縣府仍堅持設置,實際收入應以攤位招商收入為據,不應由他們承擔。

縣府則主張,依照契約約定,2017年11月底廠商提送美食區攤商及產業推廣美食區的名冊,經機關審查同意後,並繳納權利金及水電清潔費;在第10第1項約定,廠商應按契約如期完成,並自負盈虧,機關不予任何補貼,且不能因攤位區內及周邊土地私人設攤因素請求任何賠償,應自行評估經營特色及風險利潤等。

縣府認為,已經給付641萬餘元,原告要求的405萬餘元,因契約尚有待解決事項且依約清償期還沒到,沒有給付義務。

法官依照兩造契約約定,廠商、原告確有建置20個攤位數及如期繳納20攤權利金200萬元義務,有違約情形,然而依約縣府可抵扣金額上限為209萬餘元,判決縣府應給付1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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