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廢止註冊 旺旺水神抗菌液提訟敗訴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旺旺水神抗菌液非商標登記註冊商品類別惹議。(擷取自水神官網)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旺旺集團旗下的「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以「旺旺」商標註冊使用於「非人體用清潔劑」等商品,前年8月被青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蔡合旺出產的水神抗菌液「旺旺」商標商品,屬環境衛生用藥,商標使用並非其登記的商品類別,申請廢止註冊,智慧財產局審查後予以廢止,蔡合旺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依官網說明:「環保署回覆為免列管環境用藥」,判蔡合旺敗訴,可上訴。
記者下午致電水神總公司,詢問公司對敗訴回應?直至晚間仍未獲回覆。
蔡合旺主張,「旺旺」商標生產的水神抗菌液商品,成分為微酸性之次氯酸水,可用來清洗各種食材或物品,屬於食品用洗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且公司於網路上促銷商品,亦特別標示「可消毒奶瓶/餐具/玩具/環境/食材/便盆等」,可證明其除是食品用洗潔劑外,亦是嬰兒用品清潔劑或食器用清潔劑。
蔡合旺指出,智財局所指的「環境衛生用藥劑」,所示商品均屬殺蟲劑、殺菌劑或除蟑錠等害蟲防治用品,與公司宣商品宣導使用於食品或食器消毒根本不同,且商品在知名藥妝店與非人體清潔劑擺放在同櫃位,不能僅因網站上說明可使用在環境間及具抗菌功能,就誤認屬環境用藥。
智財局認為,從水神抗菌液商品外標籤標示、官方網頁發展背景及注意事項等說明文字,可知商品是供環境衛生用的抗菌商品,屬環境衛生用藥劑,並非用於清潔器物的非人體用清潔劑商品。
智財法院法官勘驗水神抗菌液外包裝盒標示「安全、無色、無刺激嬰幼兒環境專用」、「空間環境適用」,及貨架上海報建議使用時機包含寵物清潔、大型廠房清潔、旅館飯店清潔等,可證蔡合旺販售的水神抗菌液是使用於供環境衛生、人體或動物殺菌用的抗菌商品,並非用於清潔器物的非人體用清潔劑商品。
此外,水神官網介紹中說明:「次氯酸水是……使用於空間環境抗菌上……2008年發生四川汶川大地震時,旺旺集團免費提供水神抗菌液給災民進行環境清潔抗菌…,並於第一時間提供水神抗菌液給八八水災災區清潔抗菌、2008年已取得台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覆為免列管環境用藥,可安心使用於空間環境做清潔抗菌」等語,法官依此認定水神抗菌液多使用於空間環境消毒,蔡合旺無法證明其於商標申請廢止前3年,有將商標使用於非人體用清潔劑,也未舉證有將商標使用於亮光臘、皮革油等其他登記註冊的商品類別,智財局廢止註冊依法並無不合,因此駁回蔡合旺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