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被拔系主任 提告求償被判敗訴
一名女副教授不滿校方將她免兼系主任,提告救濟並求償85萬元;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審理,認定免職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起訴不合法,且校方合法終止聘任關係合法,求償無理由。(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部一名女副教授不滿校方將她免兼系主任,提告救濟並求償85萬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免職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起訴不合法,另求償也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這副教授在北市某大學應用外語系任教,她提告主張,依學校推薦準則、要點,經系務會議票選她為系主任,聘期三年,從2015年8月初至2018年7月底,聘書按學年致送。
但校方在2016年12月15日透過行政會議修正推薦準則,增訂「校長亦得基於校務推展配合之需要,解除學術主管之職務」,以基於校務推展配合需求為由,發「人事動態通知書」通知免兼系主任。
副教授認為,依校方組織規程與推薦準則相關規定,去職系主任不但需要法定原因外,同時需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教師2分之1以上連署,且要一定人數出席會議,而出席人員以一定比例決議,才可報請校長核定。
校方辯稱,大學法對於「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已有明文記載,但何謂重要章則為大學自治事項,由學校認定;而推薦準則是行政事項,不須校務會議修正。
校方也說,副教授曾對學生咆哮,並與學生家長起爭執,或中斷其它老師授課等行為,顯已違教師倫理守則規定,有法定免兼原因。
法院認定,校方免兼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副教授起訴已違法;且校方合法終止聘任關係合法,求償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