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收費停車格長期被佔用 民眾痛批:宛如中古車展售場
北屯區旱溪東路二段兩側路邊的免收費停車格長期被週邊車商佔用,宛如中古車展售場。(記者許國楨翻攝)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北屯區郊區路段的免收費停車格,長期被中古車商佔用,有民眾實在看不下去向警方投訴痛批說,宛如中古車展售場,車商根本是做無本生意;警方表示,原本就會針對違規汽車買賣業者開單舉發並拖吊移置保管,在停車格賣中古車最高可罰4千8百元,中古車沒有懸掛車牌停在路邊,最高更可罰到1萬零8百元,已於相關路段加強巡邏,一旦發現違規情形立即開罰,絕不寬怠。
有民眾投訴說,北屯區旱溪東路二段兩側路邊的免收費停車格,長期被周邊車商佔用,宛如中古車展售場,就算該處一般民眾停車需求少,也不能給業者佔用,車商根本是做無本生意,此外在太原路三段上也有類似情形,車商或是私人將待售中古車拔掉車牌後停在路邊甚至紅線違停,連公車站牌周邊也不放過。
警方對此表示,免費停車格不得隨意佔用,若有未懸掛車牌的車輛佔用停車格逾15天,勸導後可以拖吊移置,若在停車格內有販售中古車等商業行為,民眾發現都可以檢舉由警方開罰,車輛當場移置保管。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第1項: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第12條第4項: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
轄區第五分局表示,針對有牌待售車輛依上述條例開單告發並拖吊移置,無牌或無效車牌(待售)車輛則開立扣車單會同交通大隊拖吊移置處理,經統計年初至昨日為止共取締告發、拖吊移置17件。
北屯區旱溪東路二段兩側路邊的免收費停車格長期被週邊車商佔用,宛如中古車展售場。(記者許國楨翻攝)(記者許國楨攝)
警方針對違規汽車買賣業者開單舉發並拖吊移置保管。(記者許國楨翻攝)(記者許國楨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