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腳傷治後仍痛 莽男到醫院丟汽油瓶判3年半
2019/03/13 17:11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翁姓男子不滿右腳踝受傷到振興醫院開刀治療,術後仍會疼痛,2018年4月購買汽油裝入米酒瓶中,點火朝振興醫院醫療大樓丟擲,瞬間冒出烈焰燻黑玻璃門及毀損地板,幸未釀成傷亡;士林地院審結,將翁男依公共危險罪的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法官審酌翁男僅因不滿振興醫院未將他的腳傷治癒,竟以丟汽油瓶,企圖燒毀醫院及恐嚇公眾的犯罪手段,且汽油瓶丟擲後所引起的火勢,幸經及時撲滅未造成重大損失及死傷,但已造成公眾恐慌的損害,本應量處重刑,念及翁男因腳傷不知如何情緒管理,以此方式表達不滿,犯後到淡水分局投案,也與醫院和解,因此從輕量刑。
判決指出,翁男2017年8月間,因車禍傷及右腳踝關節,前往振興醫院就診,並接受手術治療,後因右腳踝關節持續疼痛,認為院方沒治好而心生不滿,竟於2018年4月21日上午7十餘,先在新北市的加油站購買汽油,返家後在庭院內,將汽油灌入紅標米酒的空玻璃瓶內,再將布條色進瓶口作為引信。
當日下午4時50分許,騎著向林姓友人借的機車前往振興醫院,徒步走向第二醫療大樓北二門前,以打火機點燃汽油瓶上的引信後,由外向內朝大樓北二之2門內丟擲,汽油瓶破裂後向外四溢燃燒,導致門外側玻璃門內東側下方遭燻黑、外側門內的通道地面遭易燃性液體燃燒痕跡。
翁男犯案後騎車逃逸,幸經醫院保全員聽見玻璃爆裂聲響趕到現場查看,立刻以滅火器撲滅,才未造成建築物遭燒毀,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由機車車主得知翁男身分追查,翁男當日晚間8時於前往淡水分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