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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時遭雙親棄養 檢方:長大免扶養義務

法律規定,少時若遭棄養,長大可免扶養。(資料照)

法律規定,少時若遭棄養,長大可免扶養。(資料照)

2019/02/26 23: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男子壯年時拋家棄子,遠赴中國經商,20幾年後經商失敗返台,經濟困頓,竟狀告從未撫養過的兒子「遺棄」,兒子無奈地反問檢察官「爸爸不養我,我可以不養他嗎」?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靜文表示,不論民事或刑事都有規定,只要能舉證少時遭棄養,就可免去扶養義務。

郭靜文指出,我國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義務,民法規定在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刑法則在第294條第1項則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靜文說,實務上類似案例層出不窮,但要求被棄養或遭受父母親身體或精神虐待的兒女必須扶養父母,形同在傷口上灑鹽,並不合理,因此民法於2010年1月27日公布增訂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刑法亦一併修正相關免責條款。

郭靜文解釋,在上開法律相關規定修正之後,如果父母無正當理由棄養未成年子女,或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侵害生命、身體、自由之犯罪行為,如:殺人未遂、性侵害、虐待等,則子女於成年後依民法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指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者)雖負有扶養義務,然因無自救力人先前的行為,則成年子女因而不為無自救力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應認不具可非難性,則法律不予處罰。

郭靜文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讀者如果遇到類似情形,刑事案件偵查中可以舉出遭棄養或身體、精神虐待等不法侵害的相關證據,主張有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定事由,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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