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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養兒子辯前妻阻撓 翁晚年病痛求扶養被拒

劉翁離婚後未對年幼的兒子負起扶養責任,屏東地院依法免除兒子對劉翁的扶養義務。(記者李立法攝)

劉翁離婚後未對年幼的兒子負起扶養責任,屏東地院依法免除兒子對劉翁的扶養義務。(記者李立法攝)

2018/11/04 11:2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劉姓老翁與許姓前妻離婚30多年後,因年邁病痛纏身陷入生活困境,要求從小跟著前妻生活的兒子支付他生活費,結果遭到拒絕,劉翁遂提告請求兒子負起扶養義務,法官審理後認為兒子拒養有理,駁回劉翁請求,可上訴。

劉翁與許婦當年協議離婚時,兒子才5歲,監護權歸母親,劉翁晚年病痛纏身無力工作謀生,要求多年未見的兒子每月支付他8千多元生活費,直到終老,但兒子以父親年輕時未善盡扶養責任為由,拒絕付錢。

劉翁解釋當年與前妻離婚後,前妻就避不見面,故意不讓他與兒子見面,並非他不探視兒子;前妻則反駁,雙方離婚後,劉翁明知道她的住處,還跑到她姐姐家吵架,卻對兒子不聞不問。

法官詢問相關證人後,認為劉翁找不到前妻與兒子的說法不足採信,劉翁離婚後並未對年幼的兒子負起扶養責任,依法免除兒子對病父的扶養義務,駁回劉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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