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身心障礙財產為0 女兒獲准免除扶養義務原因是...

苗栗地院審理後發現,李女生父在與李女母親離婚後就鮮少工作,家用幾乎全由李女之母負擔,離婚後也未曾負擔扶養李女費用,更無實質親子互動關係,要求李女負擔扶養其生父顯然有失公平,故免除李女扶養其生父義務。(情境照)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李姓女子向苗栗地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其生父義務。李女主張17年前父母離婚後自己由母親養大,且目前剛踏入社會仍待業尋找工作,加上與生父從小鮮少互動,生父甚至曾經在離婚後找李女外祖母索取金錢,讓李女身心自幼受到打擊。
苗栗地院法官審酌後指出,原本依李女生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近兩年都無所得收入,核定財產總額為0元,可認定已經無謀生能力。李女為其子女本應負起扶養義務。
不過,苗栗地院審理後發現,李女生父在與李女母親離婚後就鮮少工作,家用幾乎全由李女之母負擔,離婚後也未曾負擔扶養李女費用,更無實質親子互動關係,要求李女負擔扶養其生父顯然有失公平,故免除李女扶養其生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