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電擊棒教訓員工 娛樂海釣船長判賠15萬
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定吳男傷害曾男屬實,須賠償15萬元慰撫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吳姓娛樂海釣船長雇用曾姓男子到船上及自己經營的釣具店幫忙,前年4月8日晚間,吳男不滿員工在船上有不當行為,且屢次不服從指揮,竟在釣具店電擊、毆打曾男。被害人對雇主提出傷害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定吳男傷害曾男屬實,須賠償15萬元慰撫金。
曾男向法官表示,案發當時在釣具店休息室內看電視,吳男進入後就將門上鎖,還口出惡言,接著就用電擊棒毆打自己,頭、胸部及手臂都受傷,身心受創難以平復,工作也因此停頓直到隔年年中才回復工作,且吳男犯後均無悔意,要向他求償1百萬慰撫金。
吳男則向法官表示,對於傷害及妨害自由部分,不做爭執,但告訴人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希望法官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認為,吳男觸犯傷害及妨害自由罪部分,已分別被高等法院判處拘役30天及有期徒3月,違法部分屬實,考量曾男傷勢、精神傷害及其經濟狀況,判賠15萬元慰撫金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