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髮男警吃「考丙」提行政訴訟 敗訴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長髮男警」敗訴!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不滿因蓄留長髮,5年前考績被打丙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丙等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維持原審見解,認定保二總隊對葉男考核並無程序瑕疵,或事實認定的違誤,且無不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的標準,判葉繼元敗訴定讞。
已是二度敗訴
據悉,葉繼元曾因不滿2015年度年終考績丙等提起行政訴訟,曾遭北高行判他敗訴,因此,連同最高行今天判他2014年考績丙等判敗訴定讞,已經是二度敗訴。
葉繼元是罕見留長髮的警察,2014年間,因儀容不整等因素,被認定違反規定,遭警政署保二總隊共記36次申誡,年終考績得到丙等。葉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警察是民眾最常見到的公務員,勤務至多且廣,而警察行使職權可能與人民發生搜索、逮捕解送等肢體接觸,警察的性別與執勤妥當性、合法性息息相關,從男警對婦女身體進行搜索常引發極大爭議即可見一斑。
北高行認定,警政署為落實團隊紀律,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對男、女警的髮式作出不同規定,是考量警察工作的特殊性,供人民客觀辨識男女警察身分的標準,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保二總隊考評並無違誤,駁回葉繼元請求。葉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認為,葉繼元2014年表現為申誡36次、嘉獎18次、病假28日、事假1天、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等紀錄。2014年直屬主管給他的考核意見是「有性別認同問題、個性自屬女性、喜歡留長髮習慣、平日勤務平平…」等,目前仍輔導中,綜合評分為69分,考績會也維持69分,最後給予考績丙等。
最高行指出,保二總隊對葉繼元考績評定與程序,並未違反考績法規定,亦無程序瑕疵,或事實認定的違誤,且無不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的標準,今天駁回上訴,判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