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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蓄長髮考績吃丙提告敗訴 法官:合理差別待遇

葉繼元(左)與律師郭德田強調一定會上訴。(記者吳政峰攝) 

葉繼元(左)與律師郭德田強調一定會上訴。(記者吳政峰攝) 

2017/12/07 19: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保二警員葉繼元因蓄長髮,連續2年考績吃丙,他認為保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提告求翻盤;法官7日以警察勤務涉及人身接觸,髮式為可供性別判斷的客觀指標,保二為了管理而要求儀容,並無不當,判葉103年考丙案敗訴;另104年案已於10月宣判,當時法官以維護警察專業形象為由,駁回葉的告訴。2案均敗北,葉繼元強調「一定會上訴!」

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指出,警察是人民最常見到的公務員,勤務多且廣,職權行使時可能與民眾肢體接觸,尤其男警搜索女性身體時,常發生極大爭議,因此髮式為人民判斷警察性別的指標。

合議庭表示,警政署訂定儀容要點,對男、女警的髮式作出不同規定,是因為警察工作性質及執行勤務特殊性,基於生理差異而做出的合理差別待遇,客觀上可供人民辨識身分,與性平法與平等原則並不違背,亦無性別歧視。

葉繼元認為判決「很妙!」雖然留長髮,但要他去搜一位女性,他也未必願意,直言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理由,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屢敗屢戰、永不妥協!」

「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葉的委任律師郭德田感嘆法官態度保守,法律是人民最後防線,法院也是守護人民的最後一道關卡,質疑都什麼時代了,還以髮式規範男女服儀?

郭強調,性平法第7條開宗明義寫著,雇主打考績時,不得因受雇者的性傾向而有所差異,但保二無視立法精神,逕自以服儀要點開罰葉繼元,違反性平法,公家機關帶頭違法,人民如何是好?希望上訴到最高行後,法官能採開放態度面對此案。

葉繼元103年因蓄長髮,被保二記了36支申誡,但也因工作表現優良獲得19支嘉獎,功過相抵後為17支申誡,未達18支免職門檻,但考績吃丙;104年則被記了19支申誡與2支嘉獎,同吃考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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