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翁啟惠判無罪 呼籲徹查生技炒股禿鷹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而辭去院長一職,昨天一審宣判無罪,他表示浩鼎案已經造成中研院、學術界對於技轉的「寒蟬效應」。(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黃以敬、黃捷/專訪
2016年2月,被媒體圍堵而對浩鼎生技公司乳癌新藥OBI822二期解盲試驗說了幾句話,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就此捲入翻天覆地的浩鼎炒股風波,不僅被指說謊、隱匿、內線交易,甚至被以他深覺奇恥大辱的貪污收賄罪嫌起訴。
歷經兩年多調查審理,昨日一審獲判無罪,翁啟惠表示問心無愧、相信司法會還清白。但翁啟惠也呼籲,政府與司法界應該多培養對科技法規更專業的人才,避免讓更多科學家受挫,也應更徹查到底有哪些會刻意炒作股票獲利的「禿鷹」,才能真正幫助生技創新發展及產業投資健全化。
浩鼎案起於OBI-822解盲試驗的解讀,卻被擴大延伸到中研院2014年技轉浩鼎公司乳癌疫苗OBI-833及 浩鼎出資委託中研院研發合成的Allyl Globo-H案。而翁啟惠因早年在美國參與創辦浩鼎的母公司Optimer,就被連結指控涉及「賤賣」中研院技術去「圖利」浩鼎。
翁啟惠強調,OBI822是美國學者研發的乳癌疫苗,其中用到翁在美國研發的酵素法等技術,但都是早期在美國時就技轉浩鼎,根本與中研院無關。
而中研院技轉浩鼎的OBI833疫苗的糖分子,也是援用翁的酵素法合成Allyl Globo-H當起始物,再製成OBI-833。翁啟惠在這兩案中是技術「發明人」,與中研院院長身分無關。
翁強調 從未以院長職位介入技轉
因中研院早自2003年、李遠哲院長時期,中研院院長就不再參與、也無職權執行技轉業務,最高只到副院長層級。翁啟惠強調,「我從未以院長身分,參與任何技轉談判、決定或簽約。更從未以院長職位介入技轉。」而中研院智財辦公室負責人也證明,「技轉案根本不必經過院長」。
翁啟惠無奈指出,「如果我要用院長職務去圖利廠商,應是要把技轉金壓低讓浩鼎受惠,但浩鼎技轉金卻在談判過程中不斷提高,這種圖利合乎邏輯嗎?」
中研院也舉證,中研院技轉案過去平均金額介於二十萬至八百多萬,但這兩案卻都高達五千萬以上,絕無賤賣。何況,這些技轉案公告後,只有一廠商表達興趣,而且技術是來自於浩鼎出資的產學合作成果,依規定,浩鼎原就有優先權。
檢察官也指翁啟惠疑似用女兒當人頭收受浩鼎負責人潤泰尹衍樑的三千張股票。翁啟惠更強調,那是Optimer要釋持有六萬張浩鼎股票,爲保浩鼎獨立經營權,張念慈找了尹幫忙先認購,並希望幾位浩鼎原始創辦人各認購三千張以表達對公司的支持。獲得已成年女兒同意並授權下,翁才動用在美國要給兒女的家庭信託基金投資。
「資金絕對合法。而且當時有上百人都是以一股三十一元統一價認購,當時浩鼎的藥能否成功根本不知道,認購股票其實是有很大風險,所以在美國都稱對新創公司的初期投資是『天使基金』,根本不是外界以為買股就是保證賺錢而在行賄。」
翁啟惠直指,更不能理解是,檢方起訴說,他與家人持股是違反技轉利益衝突、未揭露、未迴避等等,違背中研院院長職務。這些都是對於科技法規及中研院規範不了解。
「中研院院長根本不執行技轉業務,依法就不適用於利益迴避相關限制。」而且,中研院技轉浩鼎的技術,翁啟惠其實都是技術發明人,依照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甚至以今年才頒布的利益衝突管理最新法規來看,也都完全合法。
更其實,根據「科技基本法」立法精神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是鼓勵技術發明人擁有被技轉公司的股票,因為這更是有助於技術的發展與推廣。
外界不了解技轉 將成生技阻力
翁啟惠感慨,台灣社會及司法界,對於科技技轉有太多不了解,且很多新創案都被「政治化」,錯以為科學家不能持股支持新創,錯以為投資新創就一定是圖利賺錢,也錯把中研院院長及發明人的角色混淆,更把科技法規錯套等等。
「這些對於台灣要推動科技創新、要鼓勵生技新創,都是很大阻力。相關法規其實越來越完備,執法者卻多對專業了解不足。政府及司法單位都應有更專責單位、也要培養更多專業的人,來處理這些問題,不要再讓更多科學家受挫。」
至於浩鼎案也引發出解盲前曾有炒股現象,還發現有人解盲前提前賣股疑雲。翁啟惠一度也因幫女兒賣了十張浩鼎股票,就遭懷疑「內線交易」,所幸後來查清楚非事實而不起訴。
但是,翁啟惠仍語重心長地呼籲,浩鼎案已經造成中研院、學術界對於技轉的「寒蟬效應」,新創公司要尋找資金更遇困境;「但是台灣的生技產業還是要發展,也要鼓勵科學家勇於創新,並透過技轉協助成立新創公司推廣科研,而生技產業發展過程中,確實也應建立更好的投資秩序」。
政府及司法界更應做的,不是把科學家和產業的互動誤判為貪污或圖利的意圖,是要真正徹查生技新創事業推動過程中,有哪些刻意炒股要獲取利益的「禿鷹」,才是真正有助台灣生技產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