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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少女當傳播妹 男子違反勞基法被訴

    桃園地檢署因張姓、魏姓男子違反勞動基準法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檢署因張姓、魏姓男子違反勞動基準法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記者周敏鴻攝)

    2018/11/02 12:18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張姓、魏姓男子涉嫌吸收兩名未滿16歲的少女,擔任旗下的傳播妹,並安排她們在桃園區的KTV陪酒,桃園地檢署調查,2少女都是童工,不得於晚間8點到清晨6點間工作,張男與魏男卻讓她們在那段時間內工作,已因2人違反勞動基準法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調查,2016年1月間,張男在網路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徵人啟事,要招募女子,擔任魏男旗下從事坐檯陪酒的傳播妹工作,並祭出每小時向酒客收費1000元、傳播妹可實拿800元的高薪,吸引了未滿16歲的A女,拉著同樣未滿16歲的閨蜜B女,一同來應徵當傳播妹。

    之後2名少女就由魏男安排,在桃園區的KTV陪酒,檢方說,2名少女的工作時間是每天凌晨0點到凌晨4點,工作結束後,她們就可以領得當天的酬勞。因警方臨檢KTV,發現2名少女都未成年,進一步追查後,將張男與魏男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送辦。

    檢方說,張男與魏男並未媒介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工作,沒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但2名少女的工作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昨天偵結,已因張男、魏男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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