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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敵相遇分外眼紅 後任砸碎前任右腳背遭判刑

台中賴男不滿女友前任騷擾,竟持巨石砸對方腳、助拳友人也加入戰局,後均遭法辦。(資料照)

台中賴男不滿女友前任騷擾,竟持巨石砸對方腳、助拳友人也加入戰局,後均遭法辦。(資料照)

2018/10/08 11:1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中一名賴男日前與女友返回住處時略有爭吵、恰遇女方前任男友在場,兩男此時不但發生衝突,連在旁賴男友人也加入戰局;前任男友最終被毆成重傷、右腳有粉碎性骨折情況,幸經開刀急救才未釀成永久性傷害。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賴及友人所為屬重傷害未遂,依法判賴3年、柯1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原審判決指,2013年11月29日凌晨4時許,賴偕女友及柯等三人一同返回女方住處,途中,因情侶間發生爭吵,賴將女友推倒在地;但這一幕恰被在場前任男友看在眼裡,上前扶起時更導致賴不滿,立刻遭圍毆。

在旁女友雖立刻制止,但前任終究勢單力搏,遭賴持一旁重達20公斤巨石直接砸向右腳背,柯則助拳;離去前,賴不忘再持該巨石二度砸向同一腳背。

前任男友送醫後確認腳背有開放性骨折,頭部則有腦震盪、身體也有多處挫傷,幸經開刀治療已無礙;至於賴、柯兩人,一審合議庭認定被告犯共同使人受重傷,各判5年6月徒刑。

兩人上訴後均否認重傷害未遂意圖,律師則辯,被告與前任間事先沒有任何怨恨,且賴在事發當時已喝下不少酒,加上前任分手後仍多次騷擾,而該次不但「埋伏」、見爭吵時又先衝出來先毆打被告,才會衍生後續互毆事件。

二審合議庭雖仍認定重傷害未遂,但由於前任未發生重傷害結果(未達一肢以上毀敗或機能嚴重減損之程度),因此依重傷害未遂罪論處,並審酌持巨石的賴未獲和解,在旁協助的柯已獲和解等原因,撤銷改判賴3年、柯1年10月徒刑;三審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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