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未全程舉證 法官嚴格認定 毒蟲脫罪
機車騎士與乘客遭轎車猛烈撞擊後倒地。(資料照,記者湯世名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執業律師鄭懿瀛認為,賴男雖罪行重大,卻因證據等因素僥倖脫罪,最大癥結是檢察官沒有全程舉證,也未針對賴男被警車追逐時的危險駕駛行為起訴,加上法官對於「毒駕」採嚴格的認定態度,警察又作證說,已放棄追逐,賴男車速已降低,車禍鑑定結果又顯示賴男無肇事責任,法官才會判決無罪。
鄭懿瀛指出,對於「毒駕」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官採「具體危險犯」的認定基準,認定犯罪與否的標準,比酒駕更嚴格,要有一定的危險結果才成立,加上檢察官沒有對賴男的行為「全程舉證」,也沒有對賴男被警車追逐時的危險駕駛行為另行起訴,賴男得以僥倖脫罪。
而案發前追逐賴男、肇事後逮捕他的台中市警局保安大隊二中隊中隊長賀雲生說,得知賴男無罪,「真的很難過!」他強調,警方不想繼續追逐,改為尾隨賴男汽車時,剛好路口紅燈轉變成綠燈,賴男的車用頗快速度通過路口,卻撞上闖紅燈的機車,如號誌晚幾秒轉換,賴男就無法脫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