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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棍砍擊情敵 和解後獲法官輕判

砍傷情敵,和解後獲法官輕判。(情境照)

砍傷情敵,和解後獲法官輕判。(情境照)

2016/12/05 13:2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吳姓女子與孫姓男友分手不久,就與余男同居,卻還與孫男藕斷絲連,孫男氣得帶2名朋友,持刀子與鐵棍躲在余男租屋處,將返家的余男毆打砍殺成傷,法院審理時,孫男不否認打人,但他辯稱是普通傷害,不是重傷害未遂,不過,台中地方法院院卻認為,這3人朝余男的頭部等處揮砍毆擊,余男頭部與手部傷及見骨,觸犯重傷害未遂罪,不過,孫男因愛逞兇,雙方已和解,輕判1年10月徒刑,宣告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住在桃園市的孫姓男子(24歲),在2014年8月與吳女分手,但兩人還有聯絡,孫男無意間知道,吳女與他分手不久,立即與在台中市太平區租屋的余男同居,孫男透過余男的前女友,得知余男的租屋處地址,同年8月30日晚間,他開車載著戴姓等2名朋友(另案偵辦中),從桃園驅車到台中市太平區,想教訓余男。

當天晚間10時許,余男與吳女返回租屋處,孫男與戴男持刀子與棍棒,朝余男的頭部與頸部揮打砍擊,另一名年籍姓名不詳男子把吳女拉開,余男舉手擋刀棍攻擊,頭頸與雙手受傷,雙手手掌骨折。

余男傷勢不輕,但尚未達到重傷害程度(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孫男辯稱沒有重傷害的犯意,但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認為他與朋友持刀棍朝余男頭頸揮砍,余男雖未達重傷程度,仍屬重傷害未遂。

不過,法官也認為,孫男觸法之舉,是與吳女分手後,雙方又有聯絡,突然知道吳女已與別人同居,一時情緒失控,案發後願意賠償余男60萬元和解,重傷害未遂可判處5年至12年徒刑,但台中地院僅輕判1年10月,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要提供120小時勞務勞役,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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